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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七十六條規定之艙口,其支持艙蓋用之活動艙口樑如係以軟鋼製者,於計算其強度時,所用之假設荷重,不得小於左列數值: 一、位於第一位置艙蓋上:每平方公尺一.七五公噸。 二、位於第二位置艙蓋上:每平方公尺一.三○公噸。
  2. 依前項計算所得之最大應力乘以五,不得大於所用材料之最小極限強度;其最大撓度,在假設荷重下,應不超過該樑所跨幅度之○.○○二二倍,船長不滿一○○公尺者,其假設荷重得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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