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位於第一或第二位置之機器間開口,應具適當之結構,並應以堅固之鋼質圍壁作有效之封閉,如鋼質圍壁之外面無其他建築物圍護時,應特別注意其強度。鋼質圍壁上之出入口,應依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裝置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之門扉;但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至少應為六○○公釐,在第二位置者至少應為三八○公釐。圍壁上之其他開口亦應設有類似之開口蓋,永久固著於適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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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第一或第二位置之機器間開口,應具適當之結構,並應以堅固之鋼質圍壁作有效之封閉,如鋼質圍壁之外面無其他建築物圍護時,應特別注意其強度。鋼質圍壁上之出入口,應依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裝置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之門扉;但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至少應為六○○公釐,在第二位置者至少應為三八○公釐。圍壁上之其他開口亦應設有類似之開口蓋,永久固著於適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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