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艙風口緣圍、煙囪或機艙通風筒緣圍位於乾舷甲板或艛甲板暴露部位上者,應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鍋爐艙風口緣圍之開口處並應裝置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之堅實氣候密蓋,永久固著於適當位置。
對於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89條,此條規定了鍋爐艙風口緣圍、煙囪或機艙通風筒緣圍位於乾舷甲板或艛甲板暴露部位上者的要求,要求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並且鍋爐艙風口緣圍之開口處應裝置適當的材料之氣候密蓋,永久固著於適當位置。 舉例來說,這項法規符合上述的參考資料中提到的船舶設備的安全要求,並且應具有合理而實用的高度,以確保船舶設備的正常運作,並避免損壞或危險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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