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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乾舷甲板以下船舷兩側之貨門或其他類似之開口,均應裝設水密門或蓋,其設計應能確保水密,其構造應堅固,且與其四週殼板應具有同等之強度。此類開口之數量應配合設計與操作情形,減至最少。
  2. 前項開口之下,除經驗船機構之認可,不得低於最高載重線相切而平行於舷邊乾舷甲板線之一假想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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