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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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舶因船型特殊,其部分標誌不能依本規則之規定設置時,由航政機關核定。
- 2.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標誌,船殼材質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得以漆繪法標明;其他因船殼材質特殊者,得經航政機關核准後,以適當之方法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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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舶標誌設置規則第12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核定名詞
- 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
- 核名詞
-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 3 條條文
-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 5 條條文
-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 7 條條文
-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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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