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翼船輪機製造中檢查,依左列規定: 一、主機、傳動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等之製造、試驗方法與程序,應經檢查機構認可,並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車試驗或檢查合格。 二、製造廠應提送有關工廠證明及記錄,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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