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翼船依前條規定施行試航或試驗後,應將試航或試驗結果報告連同下列圖說,送請航政機關審核: 一、傾側試驗包括翼航時之傾側試驗結果報告。 二、速度試驗結果報告。 三、昇起及著水試驗結果報告。 四、耐航試驗結果報告。 五、輪機裝置完成圖,包括: (一)輪機裝備規範說明書。 (二)機艙佈置總圖。 (三)軸系圖。 (四)管路圖。
水翼船依前條規定施行試航或試驗後,應將試航或試驗結果報告連同下列圖說,送請航政機關審核: 一、傾側試驗包括翼航時之傾側試驗結果報告。 二、速度試驗結果報告。 三、昇起及著水試驗結果報告。 四、耐航試驗結果報告。 五、輪機裝置完成圖,包括: (一)輪機裝備規範說明書。 (二)機艙佈置總圖。 (三)軸系圖。 (四)管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