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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翼船船身定期檢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艙櫃及浮力櫃間應經目視檢查,除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外,得免施行試驗。 二、船底板、舷板、外部加強肋及水翼。船齡滿八年者,並應進塢 上架、懸吊或頂高查驗。 三、露天部分之門、窗、風筒、緊急出入口道及其他艙口蓋。 四、露天甲板、甲板室。 五、機座。 六、操舵及操縱系統之構件。 七、各項裝備。 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
  2. 水翼船船身進行定期查驗時,各鑲板及艙內地板覆物等,得不予拆除。但經檢查人員認為可能遭受損壞之處所必需拆除查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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