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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翼船乘客艙室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 一、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得酌准減低。 二、乘客艙室之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應至少具有二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為艙口或窗口,其寬與高不得少於六十公分,並應有緊急逃生出口之顯明標識。 三、乘客坐椅之內寬度,總噸位未滿五者得減為四十公分。 四、總噸位未滿五,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艙室內除正常之乘客坐椅外,得於通道旁設置摺疊式堅固坐椅。 五、各椅應適當裝設人員安全帶或相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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