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應配備之降落式救難信號,除救生筏上者外,依左列規定: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者,至少四個,如僅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得減為二個。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者,至少二個。
根據水翼船管理規則第51條,水翼船應配備降落式救難信號。如果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者,至少應配備四個降落式救難信號;如果只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則可減少至二個。如果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者,則至少應配備二個。 與上述法規相關的例子是,當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時必須配備的降落式救難信號數量,在不同的航行範圍內會有不同的要求,並且需要根據規定來確保配備數量的符合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