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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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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應配備之降落式救難信號,除救生筏上者外,依左列規定: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者,至少四個,如僅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得減為二個。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者,至少二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翼船管理規則第51條,水翼船應配備降落式救難信號。如果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者,至少應配備四個降落式救難信號;如果只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則可減少至二個。如果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者,則至少應配備二個。 與上述法規相關的例子是,當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時必須配備的降落式救難信號數量,在不同的航行範圍內會有不同的要求,並且需要根據規定來確保配備數量的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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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翼船管理規則第 51 條規定:「水翼船應配備之降落式救難信號,除救生筏上者外,依左列規定: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者,至少四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翼船管理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