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釋義如下: 一、氣墊船:指利用船艇內連續不斷鼓風所形成之空氣墊,對其下方水面所產生有效反作用力,使船身自水面昇起,藉噴氣、空氣螺槳、水下螺槳或其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推進方式在水面航行之特種船舶。該船舶以一個或數個空氣墊自水面昇起航行或駐停時,應至少能支持其本身滿載負荷百分之七十五之重量。 二、氣墊客船:指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氣墊船。 三、氣墊非客船:指不屬於氣墊客船之其他氣墊船。 四、靠泊站:指氣墊船在正常營運情況下所停靠之任一港口、碼頭、海灘、登陸斜道或其他地點。但不包括緊急情況下所停泊之處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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