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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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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氣墊船船身定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目視檢查,除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外,得免施行試驗。 二、船底板、舷板、外部加強肋、側壁及墊裙。 三、露天部分之門、窗、通風筒、緊急出入口道及其他艙口蓋。 四、露天甲板、甲板室。 五、機座。 六、操舵及操縱系統之構件。 七、各項裝備。 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
  2. 2.氣墊船船身進行定期查驗時,各鑲板及艙內地板覆物等得不予拆除。但經檢查人員認為可能遭受損壞之處所必需拆除查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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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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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墊船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氣墊船船身定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目視檢查,除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外,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墊船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