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墊船輪機裝備,依使用小時數施行之定期查驗,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及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氣昇鼓風機之風葉應拆卸大修試驗,經檢查人員認可,或換裝經檢查合格具有證明之裝置。 二、推進器與氣昇鼓風機風葉連接動力裝置與傳動裝置間之齒輪、軸系、接合器、軸承等,應予拆卸檢修。 三、檢修換裝後,應施行試車。
根據氣墊船管理規則第30條,氣墊船輪機裝備的定期查驗須符合以下規定: 1. 主要及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氣昇鼓風機的風葉,應拆卸大修試驗,經檢查人員認可或換裝經檢查合格具有證明的裝置。 2. 推進器與氣昇鼓風機風葉連接動力裝置與傳動裝置間的齒輪、軸系、接合器、軸承等,應予拆卸檢修。 3. 檢修換裝後,應施行試車。 舉例來說,根據海軍艦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所提供的規定,氣墊船輪機的定期查驗必須遵循上述的規範,並且在檢修換裝後進行試車以確保裝置的正常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