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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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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暫時登記,應登記於相當之事項欄內。但其左方須留餘白。
  2. 2.暫時登記後為正式登記時,應登記於前項餘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20條,暫時登記時應登記於相當之事項欄內,但其左方須留餘白。暫時登記後為正式登記時,應登記於前項餘白。這條法條是關於船舶的登記程序,在暫時登記和正式登記方面的規定。根據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20條,《聖文森國海上貿易法第22號》中規定了船舶登記及抵押權、優先權的適用範圍,在該法第50節規定中提到了一九二六年的船舶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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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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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暫時登記,應登記於相當之事項欄內。但其左方須留餘白。暫時登記後為正式登記時,應登記於前項餘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