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20條,暫時登記時應登記於相當之事項欄內,但其左方須留餘白。暫時登記後為正式登記時,應登記於前項餘白。這條法條是關於船舶的登記程序,在暫時登記和正式登記方面的規定。根據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20條,《聖文森國海上貿易法第22號》中規定了船舶登記及抵押權、優先權的適用範圍,在該法第50節規定中提到了一九二六年的船舶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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