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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簿某一部欄登記已滿時,應將該欄續記事項登記於補充登記簿,仍用原號數,並於已滿之部欄左方,註明補充登記簿之冊數、頁數、或於同一部欄上加貼浮頁登記,並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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