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登記,應於登記號數欄內記載其登記次序,船舶標示部內,記載船舶種類、名稱、計劃、尺度及容量、造船地名及廠名、登記義務人之姓名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事項欄內,記載申請登記抵押權設定之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登記目的原因及其年、月、日。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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