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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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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建造中已有抵押權登記之船舶為所有權登記時,應於登記所有權後,將抵押權之登記移載於船舶登記簿,並記明年、月、日,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
  2. 2.為前項登記後,特別登記簿之記載應即截止。
  3. 3.第一項之登記,其船籍港不屬於登記抵押權之航政主管機關時,船籍港主辦人員應依建造中抵押權登記之航政機關所發特別登記簿之謄本,將其抵押之事項轉載於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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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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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權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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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在建造中已有抵押權登記之船舶為所有權登記時,應於登記所有權後,將抵押權之登記移載於船舶登記簿,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