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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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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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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經引水人考試及格
持有
考試及格證書後,應先向交通部請領執
業
證書,再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引水人辦事處對於前項領有登記證書之引水人,依照
主管機關
規定之名額依次遞補執行領航業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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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學習引水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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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引水人執業之監督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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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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