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分為下列兩種: 一、甲種引水人,指得在港埠沿海引領第十三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 二、乙種引水人,指得在內河、湖泊引領第十四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
根據引水人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當供引水工作所用的引水船在指定的引水區域行駛時,可以免除辦理進出港的手續。 參考資料:根據交通部海事局的相關規定,供引水工作所用的引水船在指定的引水區域行駛時,確實可以免除辦理進出港的手續。例如,根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一號案件中的判決書,引水船在指定的引水區域行駛時,確實得免辦進出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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