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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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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分為下列兩種: 一、甲種引水人,指得在港埠沿海引領第十三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 二、乙種引水人,指得在內河、湖泊引領第十四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引水人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當供引水工作所用的引水船在指定的引水區域行駛時,可以免除辦理進出港的手續。 參考資料:根據交通部海事局的相關規定,供引水工作所用的引水船在指定的引水區域行駛時,確實可以免除辦理進出港的手續。例如,根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一號案件中的判決書,引水船在指定的引水區域行駛時,確實得免辦進出港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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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引水人分為下列兩種: 一、甲種引水人,指得在港埠沿海引領第十三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