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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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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乙種引水人執證書者,限制在內河、湖泊領航未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本法規定停止執業處分者,得領航三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3. 3.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執業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止執業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引水人管理規則第14條,該條分為三項,主要是針對取得甲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和引水人服務滿二年的限制與規定。具體來說: 1. 第一項規定,取得甲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只能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的船舶,但如果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在此限。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引水人取得了甲種引水人執業證書,他可以領航超過一萬五千總噸的船舶,前提是獲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的核准。 2. 第二項規定,服務滿二年並且未受引水法規定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的引水人,可以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的船舶。這表示有一定經驗且沒有受到嚴重懲戒的引水人,可以負責領航大型船舶。 3. 第三項規定,受到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的引水人,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航期間。這表示受到懲戒處分的引水人,在計算服務年資時會扣除停航期間,影響其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船舶的資格。 參考資料來自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其中有涉及限制船舶大小和引水人資格的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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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取得乙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內河、湖泊領航未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