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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甲種引水人執證書者,限制在港埠沿海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本法規定停止執業處分者,得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3. 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執業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止執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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