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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引水人須檢具下列書表證件,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發給登記證書: 一、申請書。 二、執證書。 三、照片五張。 四、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2. 前項登記證書之有效期間與執業證書同,格式由航政機關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3. 引水人須檢具下列書表證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一、申請書。 二、執業證書。 三、照片五張。 四、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4. 引水人須檢具下列書表證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登記證書: 一、申請書。 二、執業證書。 三、照片五張。 四、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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