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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強制引水區域之航行船舶,經航政機關准僱用之長期引水人,應在引水人登記證書上註明領航船舶之公司名稱及航行區域或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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