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制引水區域的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18 條,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在強制引水區域航行的船舶僱用長期引水人時,應在引水人登記證書上註明領航船舶的公司名稱及航行區域或航線。根據這項規則,可以舉一個和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此規定明確指出了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符合引水人管理規則所需考慮的船舶航行區域或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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