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在繼續執行業務期間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施行體格檢查,應送請航政機關摘要記載於引水人之登記證書內,以憑查核。
對於引水人管理規則第19條,根據參考資料,可知引水人需經航政主管機關核發引水人登記證書,並且需依引水人考試榜示之先後次序辦理。若有名額屆滿尚未領有登記證書的情況,則需按照登記先後次序遞補發給。這符合引水人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即錄取資格准予保留,俟退伍後再行申請分發任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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