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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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必須經指定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引水人在其繼續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受檢查視覺、聽覺、體格一次,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並得隨時予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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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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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內河引水人,經引水主管機關之核准、得兼任駕駛職務。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必須經指定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引水人在其繼續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受檢查視覺、聽覺、體格一次,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並得隨時予以檢查。
- 主管機關名詞
(0340914 制定)
內河引水人,經引水主管機關之核准、得兼任駕駛職務。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必須經指定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引水人在其繼續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受檢查視覺、聽覺、體格一次,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並得隨時予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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