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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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應於指定引水區域內,執行領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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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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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發現左列情事,應用最迅速方法報告有關機關,並應於抵港時將一切詳細情形用書面報告: 一、水道在變遷者。 二、新障礙物於航行時有妨礙者。 三、燈塔、燈船、標桿、浮標、及一切有關航行標誌之位置變更,或應發之燈號、信號、聲號失去常態或作用者。 四、其他商船有遇險者。 五、商船違反航行法令規章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應於指定引水區域內,執行領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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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914 制定)
引水人發現左列情事,應用最迅速方法報告有關機關,並應於抵港時將一切詳細情形用書面報告: 一、水道在變遷者。 二、新障礙物於航行時有妨礙者。 三、燈塔、燈船、標桿、浮標、及一切有關航行標誌之位置變更,或應發之燈號、信號、聲號失去常態或作用者。 四、其他商船有遇險者。 五、商船違反航行法令規章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應於指定引水區域內,執行領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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