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21 條
引水人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執業證書,並向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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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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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水人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執業證書,並向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