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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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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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本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引領其商船,但應將此項情形報告引水主管機關。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執業證書,並向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本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引領其商船,但應將此項情形報告引水主管機關。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執業證書,並向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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