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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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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執業證書,並向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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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解釋。

立法沿革 2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本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引領其商船,但應將此項情形報告引水主管機關。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執業證書,並向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本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引領其商船,但應將此項情形報告引水主管機關。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執業證書,並向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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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法第 21 條規定:「引水人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執業證書,並向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水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