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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二章 引水人資格

§ 11–155

13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受停止執行領航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經廢止執業證書者。 三、視覺、聽覺、體格衰退,不能執行職務,經檢查屬實者。 四、年逾六十五歲者。 五、犯罪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者。
引水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