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3 版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應招登船從事航路引領時,船長應將招請引水人信號撤去,並將商船所有人之姓名及商船名稱容量吃水載重速度船籍港等,告知引水人,引水人要求檢閱各項證書時,船長不得拒絕。
(0490524 全文修正)
情形特殊之引水區域,其引水人之資格,由交通部另定之。
(091010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四十二條之修正,爰將原條文刪除,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中併為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應招登船從事航路引領時,船長應將招請引水人信號撤去,並將商船所有人之姓名及商船名稱容量吃水載重速度船籍港等,告知引水人,引水人要求檢閱各項證書時,船長不得拒絕。
(0490524 全文修正)
情形特殊之引水區域,其引水人之資格,由交通部另定之。
(0910108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四十二條之修正,爰將原條文刪除,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中併為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引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