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受停止執行領航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經廢止執業證書者。 三、視覺、聽覺、體格衰退,不能執行職務,經檢查屬實者。 四、年逾六十五歲者。 五、犯罪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者。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受停止執行領航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經廢止執業證書者。 三、視覺、聽覺、體格衰退,不能執行職務,經檢查屬實者。 四、年逾六十五歲者。 五、犯罪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