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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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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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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發現商船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應即前往應招,二艘以上商船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前往最近之商船應招,倘其中有商船遇險時,引水人應儘可能先應遇險商船之招請。

(0490524 全文修正)

曾任一千總噸以上船舶之船長一年以上,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其引水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在某一引水區域內航行十次以上,並在該區域學習領航業務滿三個月者。   二、在某一引水區域內航行六次以上,並在該區域學習領航業務滿六個月者。

(0800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引水人資格之取得,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考選部亦多次協調有關部會修正或刪除現行職業法規中考試及應檢覈之資格。故本條有關船長檢覈引水人之規定,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發現商船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應即前往應招,二艘以上商船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前往最近之商船應招,倘其中有商船遇險時,引水人應儘可能先應遇險商船之招請。

(0490524 全文修正)

曾任一千總噸以上船舶之船長一年以上,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其引水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在某一引水區域內航行十次以上,並在該區域學習領航業務滿三個月者。   二、在某一引水區域內航行六次以上,並在該區域學習領航業務滿六個月者。

(0800115 刪除)

引水人資格之取得,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考選部亦多次協調有關部會修正或刪除現行職業法規中考試及應檢覈之資格。故本條有關船長檢覈引水人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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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法第 12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水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