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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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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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發現商船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應即前往應招,二艘以上商船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前往最近之商船應招,倘其中有商船遇險時,引水人應儘可能先應遇險商船之招請。
(0490524 全文修正)
曾任一千總噸以上船舶之船長一年以上,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其引水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在某一引水區域內航行十次以上,並在該區域學習領航業務滿三個月者。 二、在某一引水區域內航行六次以上,並在該區域學習領航業務滿六個月者。
(0800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引水人資格之取得,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考選部亦多次協調有關部會修正或刪除現行職業法規中考試及應檢覈之資格。故本條有關船長檢覈引水人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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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914 制定)
引水人發現商船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應即前往應招,二艘以上商船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前往最近之商船應招,倘其中有商船遇險時,引水人應儘可能先應遇險商船之招請。
(0490524 全文修正)
曾任一千總噸以上船舶之船長一年以上,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其引水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在某一引水區域內航行十次以上,並在該區域學習領航業務滿三個月者。 二、在某一引水區域內航行六次以上,並在該區域學習領航業務滿六個月者。
(0800115 刪除)
引水人資格之取得,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考選部亦多次協調有關部會修正或刪除現行職業法規中考試及應檢覈之資格。故本條有關船長檢覈引水人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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