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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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經引水人考試及格者,得任引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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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版
(0340914 制定)
招請引水人之商船,應懸掛國際或本國通用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公司或船長事前通知引水主管機關。
(0490524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經引水考試及格,得充引水人。
(0800115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經引水人考試及格者,得任引水人。
立法理由得「充」引水人修正為得「任」引水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40914 制定)
招請引水人之商船,應懸掛國際或本國通用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公司或船長事前通知引水主管機關。
(0490524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經引水考試及格,得充引水人。
(0800115 修正)
得「充」引水人修正為得「任」引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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