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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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引水區域之引水費率,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定,呈報交通部核准後施行;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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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商船載重在五百噸以上者,出入港口,均應僱用引水人,不滿五百噸者,引水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規定應僱用引水人。 在內河江湖航行之商船,經引水主管機關核准,得僱用長期引水人。
(0490524 全文修正)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費率,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定,呈報交通部核准後施行;調整時亦同。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340914 制定)
商船載重在五百噸以上者,出入港口,均應僱用引水人,不滿五百噸者,引水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規定應僱用引水人。 在內河江湖航行之商船,經引水主管機關核准,得僱用長期引水人。
(0490524 全文修正)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費率,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定,呈報交通部核准後施行;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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