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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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引水船,應具備左列標誌: 一、引水船船首,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號碼,船尾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所屬港口。 二、引水船執行業務時,應於桅頂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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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學習引水人之資格,由交通部定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前條引水船,應具備左列標誌: 一、引水船船首,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號碼,船尾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所屬港口。 二、引水船執行業務時,應於桅頂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旗號。
(0340914 制定)
學習引水人之資格,由交通部定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前條引水船,應具備左列標誌: 一、引水船船首,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號碼,船尾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所屬港口。 二、引水船執行業務時,應於桅頂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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