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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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應申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註冊編列號數,並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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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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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 一、褫奪公權者。 二、宣告破產者。 三、執行證書,因受懲戒處分註銷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專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應申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註冊編列號數,並發給執照。
- 主管機關名詞
(0340914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 一、褫奪公權者。 二、宣告破產者。 三、執行證書,因受懲戒處分註銷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專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應申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註冊編列號數,並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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