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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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其最低名額,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定,呈報交通部核備;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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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介於左列各款之規定者,得為引水人: 一、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五歲者。 二、視覺、聽覺、體格、合於引水機關之規定,並經指定醫師檢查合格者。 三、經引水人考試及格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其最低名額,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定,呈報交通部核備;變更時亦同。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340914 制定)
介於左列各款之規定者,得為引水人: 一、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五歲者。 二、視覺、聽覺、體格、合於引水機關之規定,並經指定醫師檢查合格者。 三、經引水人考試及格者。
(0490524 全文修正)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其最低名額,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定,呈報交通部核備;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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