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6 條
- 1.強制引水對於左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 一、軍艦。 二、公務船舶。 三、引水船。 四、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 五、渡輪。 六、遊艇。 七、其他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
- 2.前項第七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 3.未滿五百總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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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第 6 條第一項所提及的中華民國船舶,強制引水不適用的情況包括軍艦、公務船舶、引水船、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渡輪、遊艇以及其他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而第 6 條第二項則規定第七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根據我所擔任教授的研究與專業知識,這些規定相關聯的參考資料可能會是航政主管機關的相關條例法規文件,以及政府對船舶管理和引水安全的政策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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