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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引水人應招登船從事領航時,船長應將招請引水人之信號撤去,改懸引水人在船之信號,並將船舶運轉性能、噸位、長度、吃水、速率等,告知引水人。
  2. 引水人要求檢閱有關證書時,船長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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