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引水法19

快速跳轉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或技術等不克勝任或領航不當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引水法第 19 條規定了船長在引水人無法勝任或領航不當時的應對措施。舉例來說,如果船長在航行中發現引水人體力不足以勝任或者領航不當,對船舶航行安全構成威脅,船長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如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聘他人充任引水人,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這是為了確保航行安全和避免潛在的危險情況。

立法沿革 3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引領商船,於必要時,得攜帶有證書之學習引水人一名,如經船長之許可得攜帶學習引水人二名。

(0490524 全文修正)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技術等不克勝任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0800115 修正)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或技術等不克勝任或領航不當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以確定引水人在船之地位。依引水法第三十二條及國際慣例,引水人在船,視為船長之顧問或助理,故指揮權仍屬船長,基於船舶之安全,船長應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引水人領航。

  • 主管機關名詞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引領商船,於必要時,得攜帶有證書之學習引水人一名,如經船長之許可得攜帶學習引水人二名。

(0490524 全文修正)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技術等不克勝任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0800115 修正)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以確定引水人在船之地位。依引水法第三十二條及國際慣例,引水人在船,視為船長之顧問或助理,故指揮權仍屬船長,基於船舶之安全,船長應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引水人領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引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法第 19 條規定:「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或技術等不克勝任或領航不當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水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