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19 條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或技術等不克勝任或領航不當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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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引水法第 19 條規定了船長在引水人無法勝任或領航不當時的應對措施。舉例來說,如果船長在航行中發現引水人體力不足以勝任或者領航不當,對船舶航行安全構成威脅,船長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如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聘他人充任引水人,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這是為了確保航行安全和避免潛在的危險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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