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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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艘以上之船舶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對先到港之船舶應招,倘其中有船舶遇險時,引水人須先應該船舶之招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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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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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於必要時,得請由船公司或船長僱用拖船幫助駕駛。
(0490524 全文修正)
二艘以上之船舶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對先到港之船舶應招,倘其中有船舶遇險時,引水人須先應該船舶之招請。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於必要時,得請由船公司或船長僱用拖船幫助駕駛。
(0490524 全文修正)
二艘以上之船舶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對先到港之船舶應招,倘其中有船舶遇險時,引水人須先應該船舶之招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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