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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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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引水法第17條,該條規定了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遵守的規定,包括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海事局的相關法規指引,船舶需要在招請引水人時懸掛特定的信號,並且在事前向引水人辦事處辦理相應的手續,以確保船舶在引水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立法沿革 2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不得同時引領二艘以上商船,但遇商船因自力不能航行,得視當時航路情形,用繩索拖帶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不得同時引領二艘以上商船,但遇商船因自力不能航行,得視當時航路情形,用繩索拖帶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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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法第 17 條規定:「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水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