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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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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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引水法第17條,該條規定了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遵守的規定,包括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海事局的相關法規指引,船舶需要在招請引水人時懸掛特定的信號,並且在事前向引水人辦事處辦理相應的手續,以確保船舶在引水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不得同時引領二艘以上商船,但遇商船因自力不能航行,得視當時航路情形,用繩索拖帶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
(0340914 制定)
引水人不得同時引領二艘以上商船,但遇商船因自力不能航行,得視當時航路情形,用繩索拖帶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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