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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
  2. 各引水人辦事處應訂定規約,由引水人簽約共同信守,並報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 引水人辦事處受航政機關之監督。遇有重大海事案件或認為必要時,航政機關得要求各引水人辦事處檢討前項規約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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