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引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根據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1條的規定,該規則是根據引水法第42條制定的。根據台灣省政府的相關公告,引水法規定取得水權的程序,例如梯次審議、審查期間等,都需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例如,上訴案件中的系爭土地使用權利,需根據水利法相關條款進行審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