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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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引水人之資格與學習、情形特殊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資格、引水人執業證書與登記證書之核發、證照費之收取、引水人執業之監督、引水人辦事處之設置、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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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引水法第42條,關於學習引水人的資格、特殊引水區域的學習情形、引水人執業證書和登記證書的核發、證照費的收取、引水人執業的監督、引水人辦事處的設置、監督和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根據參考資料,此條規定係由交通部依法所訂定之相關規範,並無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說明了在引水相關事項中,交通部有權訂定相關規定和管理措施。
立法沿革 3 版
(0490524 全文修正)
有關引水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0800115 修正)
引水人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現行規則名稱為「引水人管理規則」,文字作修正。
(0910108 修正)
學習引水人之資格與學習、情形特殊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資格、引水人執業證書與登記證書之核發、證照費之收取、引水人執業之監督、引水人辦事處之設置、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明列引水人管理規則之訂定內容,俾使授權訂定該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 核名詞
(0490524 全文修正)
有關引水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0800115 修正)
現行規則名稱為「引水人管理規則」,文字作修正。
(0910108 修正)
明列引水人管理規則之訂定內容,俾使授權訂定該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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