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應依領航程序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執行領航業務。
根據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引水人在執行領航業務時,應攜帶執業證書及有關證件,備供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派員查驗。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引水人在執行領航業務時具備必要的證明文件,以便主管機關可以隨時對其進行合法性的核查。 與之相關的案例為:中華民國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34 條所要求的引水人攜帶執業證書及有關證件,以備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派員查驗的規定,可以避免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從事領航業務,從而提高了海上交通的安全性。這樣的規定能夠保障船舶的安全,也避免了可能的意外事件發生。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引水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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