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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引水人應於領航完畢後,將被領船舶名稱、國籍、吃水、登船地點及時間,在檢疫站或其他地點延時間、停泊時間及服務情形,逐項記載於引水紀錄單內,送由船長簽證後裝訂成簿,送請航政機關查驗章,以憑考
  2. 引水紀錄單格式由引水人辦事處擬定,報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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