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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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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領航船舶出入港口,應遵照港埠管理機關規定之碼頭或錨位停泊,如遇特殊情形,應於船舶進入港口時,請求港埠管理機關指定處所停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引水人管理規則第36條,引水人領航船舶出入港口時,應遵照港埠管理機關所規定的停泊處,或是錨位停泊,如果遇到特殊情形,則必須在船舶進入港口時,請求港埠管理機關指定處所停泊。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此條是針對進口船舶應於進口前向海關預報的相關規定,其中包括了提前預報、所需資料等。舉例來說,例如進口船舶抵達後應於24小時內向海關申報進口所需文件,這是符合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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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36 條規定:「引水人領航船舶出入港口,應遵照港埠管理機關規定之碼頭或錨位停泊,如遇特殊情形,應於船舶進入港口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