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領航船舶出入港口,應遵照港埠管理機關規定之碼頭或錨位停泊,如遇特殊情形,應於船舶進入港口時,請求港埠管理機關指定處所停泊。
根據引水人管理規則第36條,引水人領航船舶出入港口時,應遵照港埠管理機關所規定的停泊處,或是錨位停泊,如果遇到特殊情形,則必須在船舶進入港口時,請求港埠管理機關指定處所停泊。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此條是針對進口船舶應於進口前向海關預報的相關規定,其中包括了提前預報、所需資料等。舉例來說,例如進口船舶抵達後應於24小時內向海關申報進口所需文件,這是符合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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