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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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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引水人執行期間,每年應至少接受一次航政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並須經測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
  2. 2.航政機關辦理前項在職訓練,得參照相關國際公約或協定之規定,及航運發展情形、各引水區域內環境變化或國內外重大海事案件等規劃之,每年訓練時數至少八小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引水人管理規則第41條,引水人在指定執業之引水區域內,如遇有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不合格之引水人領航時,得立即報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令其解僱,並由合格之引水人接替其工作。這項法規規定了在指定引水區域內,遇到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不合格引水人的情況時,可以立即報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解僱並由合格引水人接替。這符合引水人的專業需求,以確保航行安全。參考資料為引水人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參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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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引水人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至少接受一次航政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並須經測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航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