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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引水人執業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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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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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執行
業
務
期間
,每年應至少接受一次航政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並須經測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
航政機關辦理前項在職訓練,得
參照
相關國際公約或協定之規定,及航運發展情形、各引水區域內環境變化或國內外重大海事案件等規劃之,每年訓練時數至少八小時。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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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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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學習引水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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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引水人執業之監督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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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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