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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引水人執行期間,每年應至少接受一次航政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並須經測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
  2. 航政機關辦理前項在職訓練,得參照相關國際公約或協定之規定,及航運發展情形、各引水區域內環境變化或國內外重大海事案件等規劃之,每年訓練時數至少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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