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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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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引水人受收回執證書處分者,應於停止執業期間參加十六小時由國內外航政機關或其委託或認證之訓練機關(構)、海事院校或引水人辦事處舉辦之訓練課程,並通過領航事故操船模擬試驗,於業前將訓練及操船模擬試驗合格證明文件送航政機關核定
  2. 2.引水人復業後,應限制其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至少三個月,並由引水人辦事處指派年資五年以上或最資深之引水人協助領航至少十二艘次。
  3. 3.前項期間期滿且期間內未受警告處分者,得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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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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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引水人受收回執業證書處分者,應於停止執業期間參加十六小時由國內外航政機關或其委託或認證之訓練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